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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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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特刊
2017年09月27日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第九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2月5日通过)

(上接第2318期第四版)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名誉委员等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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