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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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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专刊
2017年12月15日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提纲

(上接第2375期)(七)厘清宗教财产权归属

过去,我国有关宗教财产方面的文件规定,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这些规定已不能与现行法律相适应。同时,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一些财产被侵占、挪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新修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分两类情况明确了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二是对其他合法财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八)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现代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对维护信教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资产审计、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同时,按照宪法和税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都有依法纳税义务,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九)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为从源头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修订《条例》明确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管力度,新修订《条例》增加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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