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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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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专刊
2021年03月31日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1日

叶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88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卫俊: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6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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