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7日
姜笑云: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雄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妙兰:
原告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王妙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程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24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程勇:
本院受理原告鲍凌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24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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