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版:综合新闻

2022年01月14日
我县对未报送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罚
全县首例
本报讯(记者 郑雨薇 通讯员 傅柳青 林森)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对一起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这也是我县首起“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如实登记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1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太保殿危旧桥梁拆除工程现场对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工地内1台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PC200-7的小松牌挖掘机)正在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立即着手开展立案调查,并于12月2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并拟处罚人民币1000元整。
“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部门测算,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污量相当于50至80辆一般小轿车的排放量总和,且由于燃油消耗高、维护保养差、黑烟污染突出等问题,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遂昌县大气办相关工作人员说,本次执法行动主要是针对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而展开,今后也将逐步常态化。他还呼吁,尚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机械主们应尽快进入“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申报登记上牌,工地管理方做好机械入场把关,禁用区内的机械可联系相关检测单位进行排气自查,确保达标排放。
◎ 《遂阅》遂昌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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